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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南科技学院校园交通秩序
来自:保卫处(综治办) 时间:2015-05-29 浏览:11字体大小:
湘科院校办字〔2014〕46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湖南科技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校园车辆停放管理,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车辆有序停放及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校园车辆停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和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二章  行人通行管理
    第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相互追逐等。
    第七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三章 校园道路和交通设施管理
    第八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应提前告知学校保卫处,在施工时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通行。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条  禁止擅自移动、损坏、遮盖路灯、监控设备、门禁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防护桩、车轮锁等交通设施,损坏交通设施者应照价赔偿。
    第四章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违法和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限速为15公里/小时,车速超过40公里/小时的视为危险驾驶,车速超过60公里/小时的视为飚车;禁止车辆危险驾驶、逆向行驶和在非车辆通行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摩托车、助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禁止超载、超速、双手脱把骑车、边骑车边打手机、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货运车辆和运载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时间和指定路线进出学校;车辆不得超载、超高,超过学校限定高度的车辆须在保卫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出校园;载货车辆装载的货物超过货箱挡板高度时必须采取防漏保护措施;车辆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倒车安全。
    第十六条  机动摩托车、助动车、电动车须凭校园摩托车通行证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乘机动摩托车、助动车、电动车;禁止教职工将摩托车借给学生使用;禁止教职工替他人办理校园摩托车通行证;禁止将车辆在校园内送快餐、营运等其他非正常工作使用。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消防通道、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泊车辆。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楼地下车库为学校办公室专用停车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停放;校外车辆指不在门禁系统内登记车辆,校外车辆进入校园需按保卫处指定的位置停放。
    第十九条  进入学校的所有车辆应在停车位或停车场分类有序停放,禁止错乱停放和跨车位停放。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保卫处可以指定具体车位、停车场暂时不得停车或指定临时停车区域,不听劝阻或私自移动禁停标志进行停车的车辆视为违规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  校外车辆进入校园需要领取门禁卡,出校园需要交门禁卡,不遵守一车一杆规定,躲避取卡或交卡一律视为冲关;没有办理校园摩托车通行证的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不听门卫阻止尾随其他车辆进出校园,或钻道闸、翻越路障进出校园,一律视为冲关。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校园内停放,学校只提供停放,不负责保管。如出现车辆丢失、损伤和车内物品丢失等情况,学校概不负责,只按现有条件协助相关部门提供取证材料。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处罚标准和学校实际管理需要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者,以劝告为主,对不听劝告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者,罚款500元—1000元,并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者,给予200—500元罚款,如损坏交通设施需另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者,给予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至第二十条规定者,若违规车辆为学校教职工所有,保卫处采取锁车轮、校园网实名通报、取消车辆登记人所有登记车辆免费自由通行门禁系统的权限等处理,违反规定三次以上或态度恶劣者取消个人年度评优。若违规车辆为校外人员所有,保卫处采取锁车轮措施,第一次告知,第二次批评教育,第三次后拒绝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者,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罚款100元;三轮车、汽车罚款200元;采取抬杆、撞杆等暴力手段冲关,罚款2000元,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所涉及的罚款一律开具由学校提供的收据,如存在收钱不给收据的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或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等待保卫处或交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应联系校医院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前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3.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处理,待相关部门同意放行后,方可对车辆放行。保卫处人员一律不得对财产损失作担保。
    第三十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保卫处进行调解的,如事故较轻,保卫处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转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2.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卫处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如学校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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